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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首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6-09-26  浏览量:   来源:教务处     更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教育教学工作,明确教育教学责任,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对学校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五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等各教学环节以及相关的教学管理、教学保障工作。

第六条 依据教学事故给学校教学活动带来的不良后果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具体认定标准见《武昌首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标准》(附件1)。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接受对教学事故的举报,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各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关于事故原因说明或问题认识的书面材料;相关责任单位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一般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务处核定;严重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核定;重大教学事故经教务处及事故责任人相关单位联合核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裁定。事故裁定后由相关部门签署处理意见,填写《武昌首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审批表》(见附件3)。

第九条 教学事故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含领导责任)。责任须落实到人,不能以集体代替;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决策人负直接责任。直接和间接责任人根据其实际情况,按照教学事故处罚标准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凡被认定为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与经济处罚。具体标准见《武昌首义学院教学事故处罚标准》(附件2)。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教学事故发生,经调查属实的,对事故责任人可免予追究事故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人主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且未造成较大损害和不良影响的教学事故,视事故后果严重性,可降一级处理或在同级范围内从轻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加重一级处理或在同级范围内从重处理。

1.一学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教学事故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事故责任调查的;

3.隐瞒、包庇事故真相,拖延调查处理工作的。

第十四条 学校对教学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须出具《武昌首义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附件4),其副本送学校人事处,作为学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武昌首义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校教〔2014〕7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