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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首义学院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9-09-25  浏览量:   来源:教务处     更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的管理,维护培养方案的严肃性,保证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标准,是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其制定、执行和修订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既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凡经批准同意设置且招生的本科专业,须按照本办法制定(修订)培养方案。

第三条  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教育宗旨和办学方向,坚持OBE教育理念,反映专业培养目标,体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课程体系,促进学生专业水平、综合素质能力的整体提升。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培养方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教务处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教务处代表学校组织制定培养方案指导意见(含培养方案学时学分要求、课程设置基本框架、基本格式等)、审定培养方案、监控培养方案的实施。专业所属学院具体负责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主要工作包括培养方案的调研论证、制定(修订)、执行(调整)、效果评价等。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

第五条  培养方案的基本内容体现OBE教育理念,主要包括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主干学科、学制与学位、学时与学分、主要课程及创新(创业)课程、主要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要求与相关教学环节关联矩阵(本科)、教学计划进度表、实践类与创新创业类学分等方面。

第六条  培养方案一般每四年修订一次,期间(一般为两年)可根据人才培养需求的实际情况对培养方案进行局部修订。具体程序如下:

1.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学院及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制定并发布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2.专业所属学院依据“指导意见”和教务处相关安排,在广泛调研论证、专家审议的基础上,负责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需有企业行业专家参与),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培养方案进行初审,并向学院反馈专家组提出的修改、调整意见。

4.专业所属学院根据专家组意见对培养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教务处整理、汇总后,提交审定。

5.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统一编制成册,并组织各学院实施。

6.培养方案一经审定,专业所属学院应及时向师生公布和解读培养方案,让师生知晓教学安排和要求。

第七条  新办专业(含停招后恢复招生的专业)须在正式招生(恢复招生)前一年开展专业人才培养的调研、论证,明确专业发展思路、专业培养目标和办学条件,形成规范的调研论证报告。首次招生(或恢复招生)的专业当年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照第六条的程序制定正式培养方案。

第八条  教学单位根据培养方案,及时建设和落实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条件、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完善各类教学用书,确保培养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管理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实施的培养方案,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并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更改。

第十条  培养方案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实施,教务处和专业所在学院安排专人负责。学院负责配合教务处将所属专业的培养方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的执行

1.每学期第7周前,各学院从教务管理系统中导出教学执行计划并下达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

2.教学单位对教学执行计划进行核对,教学执行计划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核签字、学院盖章后提交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教学执行计划安排教学任务并组织各教学单位实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的调整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培养方案的,应在下达下一学期教学任务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业(教研室)提出培养方案调整意见及论证报告。

2.专业所在学院组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调整意见进行审定,相关论证材料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3.学校根据培养方案调整情况分类审定。修改课程信息错误、调整课程学期等调整方案由教务处审定;调整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更改课程设置等调整方案由分管教学校长审定,分管教学校长认为须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则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经学校审查同意调整的培养方案,可赋予实施。教学执行计划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4.调整方案审定通过后,教务处负责对教务管理系统进行调整,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的监控与评价

教务处和学院通过组织开展师生座谈会、教学检查、课堂教学质量评估、领导听课、教学督导、学生评价以及社会评价等,实施对培养方案的质量监控和效果评价,确保人才培养目标达成。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昌首义学院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管理规定》(院教〔2016〕6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