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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首义学院试卷保密室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5-10-13  浏览量:   来源:教务处     更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为加强国家教育考试试卷保密室管理,确保试卷安全,维护正常考试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参与国家教育考试考务保密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湖北省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从事危害或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第二条保密室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教务处统一负责保密室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教务处应当指定一名考务负责人分管试卷保密室的工作。保密负责人全面负责试卷存放期间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随时检查安全保密值班情况,发现问题当即报告。

第三条保密室内外屋之间的金属防盗门及内屋铁柜应设置两道锁。金属防盗门和铁柜钥匙应分别由两人以上负责掌管,一人只能掌管一把钥匙。掌管铁柜密码的工作人员不得掌管铁柜钥匙。

第四条保密密室每次启用前,教务处必须对其硬件设施和周边环境进行检查。

第五条保密室在非防护期间原则上不得挪作他用。已挪作他用的,在启用前必须更换内屋门锁和铁柜锁,并更换铁柜密码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考务工作人员和保密人员领回试卷后应当立即清点和核对,确认无误后即入室入柜。同时,内屋防盗门、铁柜必须用封条粘贴。封条上必须涵盖学院公章、粘贴时间、两名粘贴人员的签名信息。

第七条接收和发放试卷时,工作人员应当面清点试卷袋数量,核实科目,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工作人员发放试卷时,必须核实领卷人身份,不得由领卷人委托他人代领。

第八条对漏封、破损或者其它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教务处必须及时向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报告,经批准后应指定两人以上进行封装处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对接触外泄试题内容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直至该次考试结束。

第九条保密室在存放试卷期间,实行保密安全防护期制度。防护期从当次考试试卷入室交接完毕后起,至考试结束全部试卷出室时止。

试卷存入保密室后至考试结束期间,保密室座机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保密室内保证四名及以上值守人员轮流值班,24小时不间断值守,客观、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表;试卷保密室实行无间断、无死角24小时监控录像,录像由保密负责人负责实施6小时回放验看制度,即每隔6个小时回放一遍前6个小时录像;

第十条保密室保密安全防护期工作人员配备如下:

(一)保密室室内值守人员4人或以上。同时,任何情况下保密室内不得少于2人同时在场。

(二)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安排保密室外围巡逻人员。

第十一条保密室室内值班人员、外围值班巡逻人员及铁柜钥匙(密码)掌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遵守纪律,认真负责;

(二)本人或直系亲属无参加本次考试;

(三)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保密室室内值班人员的职责:

(一)昼夜值守,实时监控保密室内屋情况。

(二)填写《试卷保密室值班记录表》。

(三)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和分发工作。

(四)定时向主考和副主考报告保密室保密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保密室室内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值班期间严禁在保密室会客、饮酒、私自使用电话及进行影响正常值班守护工作的文娱活动。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密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

(四)在防护期内,按规定上报试卷的安全保密情况。

第十四条保密室室内值班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安全保密教育,熟悉试卷的接收、分发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保密室防护期间应有详细的值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值班人、交接班、安全情况、异常问题等。

第十六条保密室防护期间,保密负责人应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做好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保密室外围值班巡逻人员负责保密室外围的安全保卫工作,每隔半小时巡逻一次,对保密室周边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并作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保密室防护期间,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并立即报告主考和副主考,由主考和副主考按《武昌首义学院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保密室负责人和有关值班人员不认真执行本管理规定,致使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的,将追究当事人的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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