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管理制度 > 正文

武昌首义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6-11-08  浏览量:   来源:教务处     更多

为加强对学生证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和行为习惯,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标志。学生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学生证,严防丢失,不得涂改及转借他人。

第二条 新生入校后第三周,由各院(系)统一到教务处办理新生学生证。

第三条 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及时向所在院(系)挂失,并由本人写出书面补发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查属实后集中到教务处办理。

第四条 学生证补办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各院(系)应严格审查手续。

第五条 补办学生证应缴纳工本费拾元。

第六条 学生证补办由各院(系)到学校教务处集中统一办理,每学期第六周、第十六周为集中办理时间,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七条 补办的学生证学号不变,登记照片须是学生本人近期标准登记照,不能使用模糊不清或盖有印迹的旧照片。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须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报到,符合注册条件者加盖武昌首义学院学生注册章。未加盖注册章的学生证一律无效。

第九条 学生证乘车区间栏应如实填写,如学生家庭住址迁移,应当向学校教务处出具相关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乘车区间,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方有效,擅自更改一律无效。

第十条 学生因毕业、结业、退学、转学等原因离校时,各院(系)须收回学生证,并上交学校教务处统一注销。

第十一条 凡持有两个及以上学生证,或涂改、转借、冒用他人学生证,或在使用学生证借阅图书、借用体育器材、购买学生火车票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学生证管理办法》(校教〔2014〕38号)同时废止。